中国的国民学校(栏目:文墨网资料)
1915年(民国四年),中国国民政府将原“初等小学堂”改为“国民学校”,“以授以国民道德之基础及国民生活所必需之普通知识技能为本旨”,六岁入学,修业四年;毕业后视具体情况可升入高等小学校〔修业三年〕。另设预备学校,同国民学校、高等小学校平行;“以施以初等普通教育、预备升入中学为本旨”〔附设中学〕;分前期〔四年〕和后期〔三年〕。1922年,“国民学校”又改为“初等小学校”,取消预备学校。 1940年,国民党政府实行所谓“管、教、养、卫一体”,规定各乡设“中心国民学校”,由乡长兼任乡壮丁队长和校长,各保设国民学校,由保长兼任保壮丁队长和校长,以加强统治。 国民学校的国际历史背景: 最早产生于十六世纪的德国,由城镇主办,教习实用知识和新教教义。十七世纪初,这种学校逐渐增多,成为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。欧洲各国和日本在资产阶级革命以后,也相继成立。 |